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2)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经营方针和计划;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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