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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