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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