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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