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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