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SYYHF/1/65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