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SYYHF/1/74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