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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