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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