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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