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污染物状况;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3)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4)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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