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1)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3)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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