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1)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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