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
    (3)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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