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1)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2)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3)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4)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WCNRBHF/1/22937.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