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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