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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