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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