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1)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3)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4)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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