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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