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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