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2)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3)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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