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4)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5)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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