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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