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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