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谎报火警的;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5)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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