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1)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2)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3)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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