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1)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2)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3)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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