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5)辞任或者被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XTF/1/39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