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5)辞任或者被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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