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2)其他受益人;
(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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