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
(1)项、第
(2)项、第
(3)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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