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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