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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