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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