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版权声明:他人将便捷法律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law.bian-jie.cn/search/law_XZSCF/1/89736.html

点击加入QQ交流群:{{qqQ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