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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