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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