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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