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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