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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