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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