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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