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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