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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