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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