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4)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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