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4)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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