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2)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3)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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