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1)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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