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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