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3)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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