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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